*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已于8月2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0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2年9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盟市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配合邮政主管部门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全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邮政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和边远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等禁止的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建设规划,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