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二00二年九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我省实际,对老年人实行下列优待。
一、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农村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65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
二、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不含园中园)、非商业性展览馆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购买门票时给予优惠。
四、电影院、文化宫(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部门,应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