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靠科技进步,控制职业病危害。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产业化生产规模和水平,大力推进健康生产。同时,要淘汰或限制使用危害劳动者健康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积极开发、推广和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移。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关心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依法将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的范围,确保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后能得到积极救治,并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责无旁贷,必须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以确保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并牵头做好
《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对职业病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计划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严格把关,并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制度。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对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人的劳动鉴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企业登记制度,加强对违规生产经营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把好工商登记关;对无证非法从事有职业危害的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