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真抓实干。
(一)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企业是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主体。全市凡存在职业危害的各类企业,要依法完善各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切实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同时”制度;对老企业的职业危害要纳入计划,限期治理。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要按照“谁造成职业危害,谁负责治理和赔偿”的原则,监督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危害责任。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决不允许雇用童工。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大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当前,要按照
卫生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李岚清副总理、盛昌黎副省长在全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分阶段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并成立相应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要在全市卫生监督和预防保健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我市卫生执法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要积极探索职业卫生监管的有效方法,加强对我市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管;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力量,充实职业卫生执法队伍,提高监督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体系,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