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甬政发[2002]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现将《宁波市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宁波市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重大项目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积极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重大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列入市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市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审批权限属国家和省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或全球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
(四)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放办)提请协调的重要外商投资项目。
二、市重大项目的确定程序
(一)按正常程序申报列入市重点工程、市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
(二)需临时增补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区一岛”管委会或市级有关部门向市计委提出列入市重点工程、重点前期项目申请,经市计委汇总、初审后形成市重点工程、重点前期项目增补建议名单,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重大项目的协调机制
(一)项目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受副市长、市长助理委托的分管秘书长)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强综合协调,加强推进力度,确保项目落实、开工和建设。项目需提请协调会议议定的,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确定。
(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和整体推进。对项目涉及的重大政策性问题、产业结构调整性问题、财政资金安排问题或项目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提请需要协调的事项,要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要积极协助配合。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