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支持我省重点优势企业和科技型、成长型企业改制上市。要采取企业整体改制上市、大企业分拆部分优质资产上市、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独立运作上市、重点优势企业借壳上市等多种形式,大力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和境外上市。
(二)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改制上市培训。重点是加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规的了解,提高拟上市企业的资本运作水平,促进企业的规范运作。
(三)积极发挥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自主、科学地选择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服务质量好的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改制上市的中介机构要以诚信为本,尽职尽责,制订辅导及改制上市计划,并实行责任制。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与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密切磋商机制,对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辅导、上市申报、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等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加强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
五、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一)各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工作列入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工业工作的考核内容,各市、州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上市公司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州经贸委是承担上市公司改革与发展工作的职能部门。如果发生上市公司退市或出现重大违规等事件,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给公司造成危害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还要予以重新调整。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认真落实对上市公司制定的优惠政策,严格兑现所作的承诺。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过程中的项目、土地、税收、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要主动过问并及时帮助解决。积极协调涉及上市公司的经济纠纷,对有关上市公司的起诉、股权冻结、资产查封等应当十分慎重。
(三)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上市公司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指导企业规范地开展改制上市工作。要按省经贸委制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制作申报材料,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各级政府办理涉及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等证券类文件时,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做到透明、规范、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