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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1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在其出具的验资、评估、审计报告、代理申报材料等行为中弄虚作假,自确认之日起1年内,工商登记与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验资、评估、审计报告、代理申报材料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商标印制企业严重失信违法的,或连续两次以上一般失信违法的,商标印制管理部门在下一次《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时,不予通过。
  第四十九条 广告经营企业严重失信违法的,或1年内连续两次以上一般失信违法的,广告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其社会危害后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缓通过本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直至《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核减其经营项目;
  (三)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员,收回或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四)涉及药品、农药广告的,提请药品、农药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五)其他相关措施。
  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严重失信违法的,或连续两次以上一般失信违法的,应当建议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公物拍卖权。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受托管理人)、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通缉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个人所负债务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属于上述第(三)、(五)、(六)、(七)项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发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广告审查员资格证、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经纪资格证;已经取得资格证的,在下一次的验证或年审时不予继续注册:
  (一)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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