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应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为其出具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资格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禁入与限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自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一般失信违法行为在2年内,其他违法行为在1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及场内经营者在1年内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因一般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不得评定为“省级文明市场”。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荣誉称号的企业,自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相关确认部门应办理取消其荣誉称号的手续;一般失信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确认部门给予1年期警告,1年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其再次参评荣誉称号的限制期限,依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荣誉称号分等级的,应当从最低等级荣誉称号起参评。
  第四十一条 被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比照一般失信违法行为,实施荣誉称号的禁入与限制。

第五章 工商行政许可行为限制

  第四十二条 因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次年年检结果应当定为B级。
  未按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出资义务,并延续至年检时的企业,应视违约程度,年检结果应当定为B级或不予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企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年检B级期间,停止办理其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的相关登记申请。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仍未申报年检,或申报后年检结果尚未被确定的,暂停办理其所有的登记申请,但年检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列入人民银行逃废债务名单的企业,限制该企业改制新设企业(能够提供银行债务保全证明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吊销执照处罚的,涉嫌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或涉及其它大要案正在调查的企业,在结案前,停止或暂停办理其所有的登记申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