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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C类信用记录除包含B类信用记录外,还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年检的具体经营状况信息。
  各类信用记录的基本数据项和用语规范,由省局制订的《江苏省企业信用记录——标准格式》进行规范。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记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局域网等途径,向社会各类组织、个人开放查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征信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可以有偿提供批量的企业信用记录信息。
  第二十九条 A类企业信用记录,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外开放查询,由省局统一组织。
  B类、C类信用记录,应当通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局域网,对外开放查询。
  对外提供查询时,对于涉及其他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应征得提供部门的同意。
  对于涉及企业经营的财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应征得被查询企业的同意,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除外。
  提供给查询者的企业信用记录应当保存,以便备查。保存期限三年。
  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记录仅供查询者参考。在提供企业信用记录时应当明确告之查询者,对查询者使用该企业信用记录可能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查询者对他人的信用记录,不得采用复印、抄录、涂改、转发等方式改变信用记录内容、对外扩散或用作其他商业用途。由于查询者的不当管理而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由查询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披露、数据存储与维护等,应当采用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记录的查询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社会发布统计分析结果。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办企业经营资格年审与企业登记管理年检,实行免审制度。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予通过资格年审与企业年检(A级)。但实行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三十四条 被省辖市及以上机关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免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的企业综合检查及经济户口巡查,但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书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可给予优先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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