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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处罚的;
  (七)省直属局根据本地经济状况、不同行业特点,报经省局批准确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省局根据市场信用环境状况,逐步扩大纳入警示名单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纳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情形以外的警示名单的,实行公示前审查制度。
  公示前的审查,由确认或承办机构提出公示申请,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分管局长负责审批。
  对于经批准公示的警示名单,需汇总报省局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省局合同管理机构可以对下级局确定的公示名单做出必要调整。
  对属于良好名单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警示名单,由相关管理机构定期从经济户口管理系统软件中生成产生,并报同级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公示前审查与备案制度,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对应纳入警示名单公示而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审批的,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示,由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外发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发布的技术支持。
  良好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确认机关、确认日期、有效期限等。
  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警示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案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机关、处罚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公示主要由省局统一组织在工商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发布;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组织发布相关公示信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通过设立公告栏,发布相关企业的公示信息。
  未经各级行政管理工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转发与公示信息相同或类似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记录对外开放查询,实行全省统一联网查询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外开放查询的企业信用记录分为A、B、C三类:
  (一)A类信用记录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年检、商标注册、重合同守信用等荣誉称号的评定、企业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等信息。
  (二)B类信用记录除包含A类信用记录外,还包括其他被行政处罚信息、动产抵押物登记、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合同鉴证、消保申诉与投诉不良信息、企业警示信息和其他行政部门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欠税、逃废债务、被行政处罚等)、司法判决(调解)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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