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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管理的宣传及后勤工作。
  第五条 诚实守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守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企业,是指企业经营行为良好并被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诚信单位”的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危害交易与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破坏市场信用秩序的行为。
  失信行为分为失信违法行为、一般违约侵权行为。
  失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规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的失信行为。根据其社会危害后果,分为严重失信违法行为(A类)、一般失信违法行为(B类)。《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失信违法行为分类》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制定,并根据市场信用环境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修订。
  一般违约侵权行为,是指虽违反法规但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民事法规,存在不履约、不守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诚实守信企业给予工商行政许可优待、巡查免检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包括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企业年检,商标印制许可,广告经营许可,经纪许可及其年审等。
  第八条 对失信行为约束是指对企业、企业责任人的失信行为,除依据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实施信用记录的披露、荣誉称号的禁入与限制、工商行政许可限制、经营行为限制、行政告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非行政处罚的措施。
  本办法所称荣誉称号,包括“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诚信单位”、“优势广告企业”、“省级文明市场”、“光彩之星”、“先进私营企业”、“文明经营户”等。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诚实守信、失信行为、相关企业、个人,应当建立专门数据库进行管理。
  各业务机构在办理工商业务时,应当查询该数据库,并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

第二章 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与披露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记录,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于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将企业的主体资格、年检情况、履约情况、信誉状况、经营状态、失信记录、违法行为以及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而形成的记录。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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