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合[2002]300号 2002年7月22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推进我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省局制订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合同处联系。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信用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切实规范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我省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含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分支与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共同实施对企业信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涉及企业、企业责任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与约束等。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机构按下列分工实施对企业信用行为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合同订立与履行、鉴证、抵押登记、合同行政调解、拍卖行为等实施监管,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工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职能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和规范,负责协调收集有关部门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组织、协调企业信用记录的对外披露工作。
(二)公平交易、消保、商标、广告、市场、企业、外资、个体私营登记管理等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企业信用行为监管,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管理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及数据库维护、更新、备份等工作,保障技术实现。
(四)法制机构负责企业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审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失信案件的核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