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通知
(2002年9月26日 川府发[2002]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州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
(二)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1.核定基数,维持各地既得利益。本着兼顾公平和效益的原则,严格按中央、省有关规定,按确定的分享比例计算核定省对各市、州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不影响各地既得利益。
2.稳步推进,分享比例逐年到位。充分考虑所得税改革对各地所得税收入增量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央所得税改革的进程及规定的分享比例执行,即2002年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考虑。其中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仍维持原省与市、州分享办法。
3.区别对待,适当照顾财政困难地区。现行体制规定属于市、州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全部留归市、州,省暂不参与分享;阿坝、甘孜、凉山三州个人所得税(包括中央下划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除中央分享部分外,省对地方部分暂不参与分享;因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央对我省增加的转移支付补助,将主要用于对各地特别是财政困难地方的转移支付补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级次划分及分享比例。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划分办法:中央按相关因素计算下划我省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就地入库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暂作为省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