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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三)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的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对儿童福利机构救治孤儿和弃婴的医疗费用,可由各级民政部门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
  (五)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如收养福利院的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仍可享受国家的生活供养标准,直至自食其力。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孤残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参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办法给予安置,接收此类人员的企事业单位,要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六)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多渠道投资社会福利事业的机制
  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用于社会福利的资金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予以相应增加,重点用于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资助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各级财政要把国家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民政部门预算。各地销售社会福利彩票所得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投放社会福利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福利资金也可适当给予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者举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兴办“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后,与政府办的福利机构收住“三无”对象合并编报,在部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自费寄养在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苏政发[1999]92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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