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有形建筑市场要严格按照《
云南省计委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382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它服务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凡在有形建筑市场内收费的部门,必须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及时纠正外,还要提请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对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有形建筑市场内依法分别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照《
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实施监察。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积极、认真地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五、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省、地 (州、市)分别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数量较多,投资规模较大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以外的县级城市,根据市场需求,确需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人民政府报建设部审定。已经设立有形建筑市场,但不具备《通知》规定条件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
六、切实加强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领导。为搞好组织协调,及时解决有形建筑市场出现的问题,成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计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参加的省有形建筑市场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地、州、市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州、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协调和管理。
省有关部门及各地、州、市要按照《通知》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监察厅于11月底前组织专项检查,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将予以取缔或令其限期整改,实施复查。今后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促进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