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至2007年,由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的公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开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公路通行费、养路费征收标准。责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并比照公路通行费、养路费征收的全国平均水平,拟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收费公路在统贷本息未结清前,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比照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具体免税时间、范围和减免审批手续,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2〕36号)规定执行。
--干线公路及通县油路建设和县域之间油路改造,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自用的砂、石、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免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征矿产资源税;在批准占地范围外开采自用的砂、石、土,建设单位到有发证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免收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征矿产资源税。
--对投资于公路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规定,从2002年起10年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公路建设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州市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减轻公路建设负担。
--干线公路建设,由沿线各地、州、市承担工程费用的5%-10%。
--干线公路建设中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和征地中涉及农户搬迁产生的拆迁费、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勘界费等,由沿线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承担,并在批准的征地拆迁总金额内包干使用。
--经中央、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水土保持方案,做到了“三同时”并经验收合格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利建设基金由省交通厅每年定额包缴,由省交通厅商省水利厅确定包缴基数。各地区和各收费公路项目不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对交通建设部门以贷款或按国家规定有偿集资等形式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入,只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