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打破旧的行政区划,按照经济区域和商品流向,结合小城镇建设,加快调整基层社的布局,对原有的基层社进行归并或重组,力争建成一批经济实力强,服务功能齐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社或中心社。采取吸纳农村种养大户、经纪人领办、基层社分流人员自办联办、招聘能人创办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社(站)等,帮助农民建立专业协会、研究会等各类经济服务组织,使农民真正成为基层社的主体。
(三)以发展现代经营方式改造营销网络
1.充分利用现有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合作社、门市门店等经营网络和设施,积极引进发展联合经营、代理制和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形式,整合系统经营网点,吸纳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组织加盟,构建农村生活资料分销和农产品联销服务网络。
2.积极发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导作用,依托现有企业、网点、“庄稼医院”、配肥站、机防队等,积极引进工商和商商联合,连锁配送,加盟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和物流方式,按消费区域建立农资配送中心,构建新型农资营销服务网络。
四、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
(一)为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参照云发〔2002〕3号文件和我省乡镇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基层供销社改革参照我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社属企业改制方案报本级联合社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从宽认定供销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由于历史原因划拨给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按照云政发〔1997〕87号文件精神,产权划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由土地房产部门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登记费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切实盘活供销社的存量资产。供销合作社通过职工持股或职工出资整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民营企业的,产权转移不视为产权交易;涉及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销售的自产产品,各地政府要按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给予有关税收优惠。
(五)设在边疆、民族、贫困地区的少数特殊经营网点,虽然购销业务量小,但却起着稳定边疆、农村,密切党和政府与贫困、民族地区农民联系的重要作用,当地政府要采取扶持政策,列入当地经营网点建设,并提供优惠政策,稳定网点和职工队伍,满足山区、偏远地区群众生产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