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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开放办社,指导农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机制得到强化的基础上,供销合作社联社要自我改造成为由农民社员自主管理的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群众性、民主性原则。始终把农民作为发展合作经济的主体,把为农服务作为根本任务,加快推进民主管理,保证合作社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二是改造、扶持、利用原则。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已有的基础和条件,大胆改革创新,加大扶持力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能够有效推动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三是开放办社原则。面向全社会,实行组织、人事、管理等全面开放,吸收各类经济成分和组织兴办合作社;四是分类指导原则。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各地实际出发,由点到面,稳步推进,尽快形成具有云南特色的合作经济新形式;五是强化合作职能原则。增强供销合作社联社对全省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的指导和服务功能,职能定位要尽量避免与其他部门重复。
  (四)改革的基本步骤。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供销合作社改革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社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基层社改造,完成联社机关的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第二阶段是按照开放办社的原则,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及广大农户加入供销合作社,不断拓宽服务对象和范围,提高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主要目标。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
  1.供销合作社联社的主要职能。
  (1)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2)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关系;
  (3)担负以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服务为主的农村流通环节服务职能;
  (4)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
  (5)负责与国际、国内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流和协作;
  (6)承担本级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2.供销合作社联社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保留省、市(地、州)、县供销合作社联社。省、市(地、州)联社机关所需经费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联社经费来源维持现行渠道。根据云发〔2001〕22号文件精神,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县级供销合作社可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属机关性质的各级联社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可以参照党政机构改革的有关原则,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精简机构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按照云发〔1995〕3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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