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全省中小学精简人员的分流工作是完成核编任务的关键。各地要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不合格教师坚决予以分流。要把分流人员的安置同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中小学精简人员分流的办法和途径。中小学精简人员分流政策,由各市、县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并将精简人员分流办法在核编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和精简任务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1、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不得突破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额,不得擅自在总额外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在总额外确需新建中小学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2、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省对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3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对在3年内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或撤并的学校,应及时核定或收回其机构、编制,新建、改建学校所需编制由市、县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3、各级机构编制和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学校法人登记年检、教育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超编进入、超限额增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超比例配备非教学人员等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方法步骤
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02年12月底前结束。具体分三步组织实施:
(一)方案报批(9月20日前)。市、县教育部门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统计测算的基础上,以2001年12月底学校在籍学生数为基数,提出本市、县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经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二)组织实施(11月底前)。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员额及精简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和精简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