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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要重新核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编的范围是: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或子弟学校和民办学校。为确保核编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整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学校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区域,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实行浮动(见附表)。
  在具体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1)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即建有图书馆、微机室、语言室、电化教育室等3个以上教辅机构的中小学);(2)寄宿制中小学;(3)有计划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中小学;(4)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5)内地民族班中小学;(6)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中小学;(7)山区、湖区和教学点较多的乡镇中心小学。增加的编制原则上控制在编制总额的3%以内,由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根据本地财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标准,按学校规模确定。学生数在1200名(合该数,下同)以上、800名以上和600名以上的中小学,分别设置内设机构3个、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2名;学生数在599名以下的中小学不设内设机构,配校长、副校长各1名,教导主任1名;学生数超过2000名的中小学和承担全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中心学校,可增加1名校领导职数。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设立。
  (二)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各地按照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和学校在籍学生数与定编系数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不单独核算,其教职工编制基数统一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各地在逐校核编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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