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
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促进科教兴皖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
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OO二年八月六日)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化中小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压缩非教学人员,精简人员编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小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遵循的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优化配置中小学教育资源,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二)配套改革的原则。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与教职工队伍建设、人员结构优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结合起来,相互联动、整体推进,取得综合效应。
(三)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教育资源现状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精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