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

  (十三)居住用地。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2.实行政府限价的康居(安居)住房及廉租住房;
  3.大学生公寓;
  4.经批准的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宅项目;
  5.列入本市“十五”计划的危旧房改造地区内按照国家优惠政策用于安置居民的住宅;
  6.利用各级财政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单位自有(筹)资金,在原自用土地上建成并执行房改政策的普通住宅(含单身职工集体宿舍);
  7.联建、合建项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且执行房改政策的住宅;
  8.绿化隔离地区项目中建设的农民自住房屋部分住宅。
  (十四)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2.收容遣送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3.殡葬设施。
  三、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五)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生产、管理设施及周边安全防护设施;
  2.油(气)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3.油(气)储藏、输送、运输设施。
  (十六)煤炭设施用地。
  1.煤炭生产、加工场地及其管理设施;
  2.煤炭生产、加工附属配套设施;
  3.煤炭及为矿区服务的物资储存、转运、供应、运输设施。
  (十七)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枢纽工程(含挡水、泄水设施,引水(尾水)系统,分洪道,水库淹没区及附属配套、管理设施等);
  2.江河治理与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含堤防、河道治理、水闸、泵站、涵洞、桥梁工程和管护设施,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
  3.灌溉、排涝系统设施(含取水系统、输排水、泵站、水厂设施等);
  4.防汛抗旱设施;
  5.水文气象及水资源、水环境测报设施;
  6.水土保持管理设施(含管理站、苗圃、实验地、科研技术推广所等);
  7.城市河湖等水环境监测、整治及其管理设施。
  (十八)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厂房及生产、管理设施;
  2.电力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3.输变电、配电设施;
  4.发(变)电厂厂区周围山体护坡、防护林及防排洪设施。
  (十九)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含专用线)、车站及站场中非营利性设备、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