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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设施用地。
  1.科研楼、实(试)验楼、资料馆;
  2.实(试)验站(场、基地);
  3.科学研究、调查、观测设施。
  (七)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含非营利性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特教学校用地)。
  1.教学、办公、实验设施,教学实习基地、训练场地;
  2.校(园)内非营利性文化体育设施(含会堂、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学生及教工活动中心等);
  3.校(园)内生活设施(含学生宿舍、学生及教工食堂、校内单身教工宿舍等);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智障学校)的康复训练、技能训练设施;
  5.校外教育设施(含电化教育馆、教育电视台、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军训基地等)。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
  2.剧场、排演场(馆)、音乐厅;
  3.社区文化站;
  4.少年宫、少年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业余学校中的非营利性项目。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专科)门诊部(所)、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临床检验机构;
  2.各级政府所属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
  3.各级政府所属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卫生执法监督设施。
  (十)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
  2.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含体育场馆的停车场、道路、绿地,运动员宿舍、食堂、浴室、文化学习、健身、医疗、医务监督和身体恢复等专用设施,体育比赛和训练专用物品仓库及其管理设施等);
  3.用于全民健身的大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及设施。
  (十一)非营利性住宅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1.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
  2.老年人活动站、卫生站、牛奶站、热力交换站、锅炉房、密闭式清洁站、公共卫生间。
  (十二)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农贸设施用地。
  1.经营农副产品比重达到70%(其中经营蔬菜的比重不低于50%)的新建市场;
  2.住宅楼或临街建筑首层或半地下室安排集贸市场应分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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