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地;
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地。
(二)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关安全、保密、通信设施用地。
1.党政专用通信设施;
2.党政应急通信设施(含机房、线路、站点等);
3.保密、安全等特殊专用设施用地。
(三)军事用地。
1.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军事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机场、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
4.军用仓储库,军用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公共取水、供水、治水、排水及其管理设施;
2.公共燃气生产、供应、安全防护及其管理设施;
3.公共热力生产、供应、安全防护及其管理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含地铁、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车站、车辆段、运营调度设施、停车场,公交车站,公交停车场、维修车间、保养厂房、燃料供应设施,公交车辆调度、管理设施等);
5.公共环境卫生及其管理设施(含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特种垃圾的转运、处理、处置、粪便消纳设施等);
6.污水、中水处理厂、管线、泵站、水质监测及其管理设施;
7.城市防灾、减灾及其管理设施;
8.市政道路、广场;
9.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及防护绿地(含绿化隔离带用地)。
(五)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区中心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国际互换局、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邮运地道;
5.报刊发行局;
6.邮政配套设施(含邮车库、邮车停车场、邮政仓储用地、邮件装卸用地、集装容器维护调配处理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