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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

  凡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地;
  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地。
  (二)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关安全、保密、通信设施用地。
  1.党政专用通信设施;
  2.党政应急通信设施(含机房、线路、站点等);
  3.保密、安全等特殊专用设施用地。
  (三)军事用地。
  1.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军事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机场、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
  4.军用仓储库,军用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公共取水、供水、治水、排水及其管理设施;
  2.公共燃气生产、供应、安全防护及其管理设施;
  3.公共热力生产、供应、安全防护及其管理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含地铁、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车站、车辆段、运营调度设施、停车场,公交车站,公交停车场、维修车间、保养厂房、燃料供应设施,公交车辆调度、管理设施等);
  5.公共环境卫生及其管理设施(含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特种垃圾的转运、处理、处置、粪便消纳设施等);
  6.污水、中水处理厂、管线、泵站、水质监测及其管理设施;
  7.城市防灾、减灾及其管理设施;
  8.市政道路、广场;
  9.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及防护绿地(含绿化隔离带用地)。
  (五)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区中心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国际互换局、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邮运地道;
  5.报刊发行局;
  6.邮政配套设施(含邮车库、邮车停车场、邮政仓储用地、邮件装卸用地、集装容器维护调配处理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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