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利用大小字报、传单、匿名信件、演讲和广播、互联网、通信工具等发表非法言论,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人员分流和事业单位改革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中,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
(二)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对企事业单位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不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引发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廉政纪律或工作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引发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中,有煽动、支持、纵容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在处置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