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危害企业和社会稳定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暂行)》的通知
(皖办发[2002]2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9月16日
安徽省政府关于危害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稳定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严肃党纪政纪,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各类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凡有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凡有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对在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中起组织、策划和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处分。
第四条 对建立危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非法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人员,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