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大力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要大力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对发展国民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宣传私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在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活跃城乡市场等方面的贡献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服务。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起草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进一步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认真清理和调整现行的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能切实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
四、抓紧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中设置的有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合理前置审批项目,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除;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项目,要逐步实行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反馈、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方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五、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自行出台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变相收费和摊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任何部门和单位,有权拒付、举报和投诉。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坚决查处违法违纪和打击报复行为。
六、切实加强各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政执法和服务中的协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施的必要的检查,要逐步推行综合检查。对同一行政执法对象的同一项检查(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只由一级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