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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京劳社就发[2002]70号)


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高玲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西劳社文[2002]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个人主动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第十四条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做了规定,按照第㈡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四条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规定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职工中断就业的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按照1996年我市有关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当职工个人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主动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辞职行为,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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