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9号)
《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6日
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02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饲料行业的领导,建立、健全饲料管理机构和队伍,制定饲料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研究和创新饲料、饲料添加剂,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维护饲料安全。
第五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应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申请的审核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