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每十五日召开一次会议。秘书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机关联席会议。机关联席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机关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
第四十条 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处室。办公厅的职责:
(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起草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稿,编印有关刊物;
(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人事、行政、接待、档案、保卫、保密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归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信访工作;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法规工作委员会是为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服务的工作机构。法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法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归口联系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有关的机关,汇总提出常务委员会在两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草案;
(二)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协助法制委员会做好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承办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修改工作;
(四)负责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五)办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报备案以及地方性法规汇编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负责选举、人事任免和联络工作的工作机构。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归口办理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
(二)办理联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