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聘请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有关的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查)意见报告;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查)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五)审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六)根据工作需要,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七)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的要求,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联系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