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七)在合资企业中,中方和外方均因故都没有投入资本,合资企业以借贷资本形成的资产,中方应追索原协议出资比例的资产产权;
(八)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没有投入资本,中方实际投入资本经营,中方应追索合资企业的全部产权;
(九)在合资企业中,中方因故没有投足资本,外方已实际投足资本,对资产增值部分中方应追索享受政策优惠(如减免税及因国家给予合资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而带来的效益等)所产生的资产权益。具体追索比例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裁定。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资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关于挂靠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凡自行投资注册、挂靠在国有企业之下经营的企业,因其实际上使用了国有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因此在产权界定中,国有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要评估折价,并视为国有企业在挂靠企业中的出资,挂靠企业资产增值部分,由国有企业与挂靠企业协商、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一定比例为国有资产;
(二)凡挂靠企业的注册资金是由被挂靠的国有企业投入的,即使挂靠企业归还了这部分资金,其所形成的资产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