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董事局主席的效益工资数额确定对公司本部全体正式员工的效益工资总额,效益工资分配应造表报市国资委备案。公司年度效益工资总额按下式确定:
效益工资总额=董事局主席年度业绩考核应得效益工资×30%×市编办确定的员工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监事会主席除按本办法领取奖金外,不再从公司领取其它任何形式的奖金。
第十条 市国资办应加强监督、检查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深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说明
第一条 考核办法第二条各项指标的含义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二)国有资产净利润率=(考核期国有净利润÷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三)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企业当年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是各公司下属企业汇总数。
(四)国有净利润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和非国有股东损益后的余额,即真正可供国家所有者分配的利润。
(五)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应收账款+存货)÷流动资产
该指标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性质一定的情况下,要求比率越低越好,反映了资产的质量和资金利用效果。
第二条 考核办法第三条各项指标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际值-1)÷(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划值-1)×100
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