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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4月18日 深国资委[2000]14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营机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采用下列主要经营指标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二)国有资产净利润率;
  (三)利润总额;
  (四)国有净利润;
  (五)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
  第三条 对公司经营业绩按下式计算总考核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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