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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4月18日 深国资委[2000]13号)

  根据“尊重历史,大体平衡,厉行节约,不宜过高”的原则,结合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一、工资构成与核定
  (一)各家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水平应当尊重历史,大体平衡,有所差别;工资调整应当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二)资产经营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固定工资为基本工资与各种补贴之和,具体构成由资产经营公司自行确定。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效益工资是国资委每年对资产经营公司当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确定的奖励性工资。
  (三)市国资委根据市编办确定的资产经营公司人员编制,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进行控制。
  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计算式如下:
  工资总额=固定工资总额+效益工资总额
  公司固定工资总额=员工年均固定工资×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
  公司效益工资总额=董事局主席年度业绩考核应得效益工资×30%×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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