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犯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报告。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任职资格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并需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财务总监实行下派一级,市属国有全资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任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由企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聘任。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职务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也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管理,实行公开招聘、统一管理(包括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要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经市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考核不称职;
(三)因违犯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解聘后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属正常离、退休的可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