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帐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
  (八)每半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八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通讯、办公、交通等),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条 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包括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帐、信用卡帐单等;
  (二)企业的重大贷款担保;
  (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企业呆烂帐及盘盈盘亏处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签的具体限额由资产经营公司规定。
  第十一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