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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2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3月20日 深国资委[200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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