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及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以内,企业监事应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呈交产权单位,重点是汇报企业经营决策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及监事会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会计凭证、单据和帐簿检查的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包括对董事、经理人员该年度工作情况和主动依法接受监事会监督情况的评价意见,该意见将作为上级产权单位对企业董事、经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当企业董事、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决策、经营活动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时,监事会有权提请董事或经理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紧急时,要迅速以口头、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产权单位报告,并提出制止损失的建议,配合产权单位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监事会主席牵头,不定期召开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总监、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确保监督信息共享,降低企业监督成本,形成各监督机构既独立运作,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新格局,形成全方位监督的网络系统。
四、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方式方法
监事会监督工作要坚持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
(一)搞好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二)搞好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监督。
监事会要坚持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为重要监督客体,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董事、经理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逃漏税款、伪造业绩、篡改会计记录等违法行为。通过同步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若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搞好对企业经营结果的监督。
要定期认真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会计凭证、单据和帐簿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确有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及时向产权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并协助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四)注重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讲究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