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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完善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失效]

  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必备和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监督机构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是设置监事会的法律依据。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下的独立、平行机构。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经理,主要职责是纠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条件。)
  (二)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是为了真正形成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有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必须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三)进一步提高强化监事会职能对加强企业监管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当前,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缺乏职业风险意识,企业经营好坏、发展快慢,往往凭藉自觉性和责任心;二是偏重事后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的过程监督;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造成了一些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健全监督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对此,监事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做到能够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要提高接受监事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推逶或阻挠。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监事会的正常独立运作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成立监事会,作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派出的监督机构,接受市国资委的领导。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根据《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行使监督职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2)受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委托,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向公司董事局和经营班子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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