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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完善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
         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的若干意见
         (2000年2月2日 深国资委[2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96]316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依法设立监事会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运营,维护股东权益,特就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监事会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事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正确认识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必备和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是设置监事会的法律依据。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下的独立、平行机构。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经理,主要职责是纠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条件。注(注:此项原文为:(一)正确认识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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