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本意见下发前,各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有效。
四、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并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必备的申报材料。
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按照申请立项,资产评估,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区属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报告审核确认。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方可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必须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为基础,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发展预期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注4(注4:此条原文为:六、转让价格的确定,必须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为基础,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发展预期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值须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以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注5(注5:此条原文为: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所以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