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区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月10日 深国资委[1999]18号)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授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包括: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与企业国有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