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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
           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9年2月11日 深国资委[1999]3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明确董事局、经营班子各自的职责权限,理顺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工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现就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的职能分工规定如下:
  一、董事局的职责权限
  董事局是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委托,依法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接受国资委的领导,并直接对市国资委负责。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市国资委审定;
  (二)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三)审议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营的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四)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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