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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意见》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意见
       (1999年2月11日 深国资委[1999]2号)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对市属企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在经营活动中的工作程序,补充以下几点规定:
  一、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工作程序
  (一)企业借款工作程序
  1.企业借款必须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经理提出年度内借款总额计划,经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决定;
  2.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确因业务需要拟增加借款额度,由经理召集经营班子会议进行讨论和论证,并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报告,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和签发有关文件。若超出授权范围,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1.加强对企业贷款担保的管理。没有产权关系的一律不允许进行贷款担保,有产权关系的只能按产权比例进行担保;
  2.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担保数额超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企业投资项目(含收购、兼并企业)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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