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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规定》的决定[失效]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例会。
  经市国资委、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及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的请求,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5天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奖惩和任免建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外,监事会的其他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每项决议均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所需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得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建议复议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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