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有关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
(四)市国资委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未清偿。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定,忠实履行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有权列席公司董事局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董事局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
经监事会委托,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有权根据本规定和国资委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监事会成员提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四)签发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和监事会有关文件;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和实施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应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上报市国资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