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资产运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执行;
(二)对公司投资、融资、资产转让、贷款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三)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
(四)当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的行为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予以纠正,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向市国资委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六)当发现公司所属企业经营活动有重大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有权提请公司董事局及经营班子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公司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
第七条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对董事局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
监事有委任监事和员工代表监事。委任监事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从市国资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专家中选任。监事会设一名员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个,由市委任免。
第十条 监事任期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任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监事室,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室工作。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