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委[2002]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规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7年8月1日 深国资委[199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的设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国有资产运营活动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