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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表决权。监事会要主动配合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工作,共同为企业的发展作贡献。
  五、进一步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
  要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和深圳市有关监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符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事职务,适当扩大从社会专家中聘任监事的比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要制定和推行严格的监事任职资格制度,从个人品格、行为能力、文化素养和政策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实行标准定位。
  (二)监事会主席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监事会主席应熟悉企业运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务实精神,在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不徇私情,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学历应在大专以上。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主席职务。
  (三)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原则上,监事会人员构成必须有一名财会专业人员;专职和外聘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员工兼职监事应从企业员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六、进一步规范监事会运作,加强对监事的管理和考核,强化责任约束
  要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日常运作,完善和制定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监事持证上岗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建立责任和利益挂钩机制,形成与监事职权相对应的责任约束。企业监事会要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监事会的运作和监事岗位职责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要对企业监事会成员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任期考核,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委派或推荐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资格确认、职务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监事要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未能履行监事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撤换。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监事进行表彰,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00年3月20日 深国资委[200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备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一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十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八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四)二、三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八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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